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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A股发布与网通合并及出售CDMA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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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科技讯 6月2日消息,中国联通A股发布《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出售CDMA 业务》公告。

以下是全文内容: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出售CDMA 业务的公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公司、公司 指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告中表述本公司业务经营状况时,“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

联通集团 指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联通BVI 公司 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一家按照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联通红筹公司 指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其美国存托股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联通运营公司 指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联通新时空 指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电信集团 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电信H股公司 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其美国存托股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目标业务 指本公告第2.2 节所述的联通运营公司拥有和经营的全部

CDMA 业务以及相关资产和负债

CDMA 资产 指本公告第3.1 节所述的联通新时空、联通集团拟向电信集团转让的CDMA 资产。

框架协议 指联通运营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和电信H 股公司于2008年6月2日签订的《关于转让CDMA 业务的框架协议》CDMA 租赁协议 指本公司、联通新时空及联通集团于2006年10月26日订立的《CDMA 网络容量租赁协议》和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于同日订立的《关于CDMA 网络容量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

电信CDMA 租赁协议指电信H 股公司和电信集团拟订立的CDMA 租赁协议,据此,电信集团同意向电信H股公司出租网络容量CDMA

终止协议 指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和本公司将要订立的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放弃或促使联通运营公司放弃其行使网络购买选择权的权利,而各方同意终止或促使终止CDMA租赁协议

CDMA 终止协议之转让协议指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拟订立的转让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将其在CDMA 终止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联通运营公司

本次交易 指本公司的子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向电信H 股公司出售目标业务

交割起始日 指电信H 股公司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首次向联通运营公司付款的当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SM 指全球蜂窝移动通信系统,基于数字传输和蜂窝移动网络

结构,带漫游功能,是在900兆赫、1800兆赫及1900兆赫频段运行的数字蜂窝移动电话系统

CDMA 指码分多址技术,使用不同的随机码序来混合和分离无线通信的语言和数据信号,是一项适合更高信息量的无线数字多址接入技术

3G 指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在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基础上进一步演进的以宽带CDMA 技术为主,并能同时提供话音和速度高达2Mbps 的数据业务的移动通信系统

MOU 指通话分钟数

ARPU 指从每一用户得到的平均收入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元 指人民币元

根据本公司于2008 年5 月3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作出的决议,本公司间接控股的联通运营公司拟将其拥有和运营的CDMA业务出售给电信H股公司。本公司就上述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背景情况

1.1 中国电信业重组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08 年5 月24 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深化中国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据此,中国政府将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支持形成三家拥有全国性网络资源、实力与规模相对接近、具有全业务经营能力的市场竞争主体,电信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竞争架构得到完善。为实现上述改革目标,鼓励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 网络,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合并。如电信改革重组涉及公司重组、网络资产转让、上市公司合并等问题,实施中应当遵循国际惯例,遵守境内外资本市场运作规则。电信改革重组与发放3G 牌照相结合,重组完成后发放三张3G 牌照。

1.2 关于CDMA 业务和资产

截至目前,联通集团是唯一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在中国提供CDMA 移通信服务牌照的运营商。联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即联通新时空负责CDMA网络的建设。联通新时空拥有中国境内的全国性CDMA 网络。

本公司、联通新时空及联通集团于2006 年10 月26 日订立了《CDMA 网络容量租赁协议》,并于同日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签订了《关于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据此,联通运营公司从联通新时空以独家租赁CDMA 网络容量的方式经营CDMA 业务。具体内容可参见本公司于2006 年10 月27 日发布的《关于关联交易协议事项的公告》。

二、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1 本次交易的内容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和电信H 股公司于2008 年6 月2 日签订的框架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向电信H 股公司出售、电信H 股公司自联通运营公司购买目标业务。

2.2 目标业务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联通运营公司在交割起始日拥有和运营的全部CDMA业务及相关资产和负债,包括:

(1) 交割起始日联通运营公司拥有的全部133/153 号段的CDMA 业务用户(“CDMA 用户”),以及与上述用户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割起始日前实际发生的应收未收通信费、用户预存款、CDMA 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充值卡余额、用户押金、用户积分成本、手机待摊余额等);

(2) 仅与CDMA 业务相关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和业务信息、手机、应收账款、货币资金、CDMA 终端的专卖店(如有)、电信卡、充值卡等,以及商标、品牌(包括产品名称)、著作权、专有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如有),但联通运营公司与电信H 股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仅与CDMA 业务相关的合同关系和业务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互联协议、用户入网协议、设备供应协议、IT 服务协议、营销网点经营协议、营销网点投资协议(如有),以及现有合作、代理等各类非自有营销网点涉及CDMA 业务的合同关系和业务安排等;

(4) 其他联通运营公司和电信H 股公司将在详细协议明确的与CDMA 业务相关的合同关系和业务安排等;

(5) 联通运营公司与电信H 股公司同意的包括CDMA/GSM 共用基站在内的其他资产;和

(6) 与上述各项所直接对应的截至交割起始日的负债,但任何付息债务以及联通运营公司和电信H 股公司将在详细协议中予以明确的其他负债除外。

有关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和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是否纳入目标业务范围,由各方另行在详细协议中协商确定。

2.3 交易对价及定价依据

电信H 股公司以438 亿元人民币(初步对价)向联通运营公司购买目标业务。

该对价将按以下机制进行调整:

双方将基于联通红筹公司2008 年中期报告中所载的CDMA 服务收入(R1)及 2007 年中期报告中所载的CDMA 服务收入(R2),以A 作为系数对初步

对价进行调整,即:调整后交易对价 = A×初步对价。其中:

如(R1/R2+0.02)>或=1,则 A =1;

如(R1/R2+0.02)<1, 则 A =(R1/R2+0.02)。

按以上机制调整后的价格为最终购买价。

上述对价系经正常商业谈判,并参考各种相关行业和市场因素、CDMA 业务的业务和资产具体特性(包括CDMA 业务的经营能力和经营潜力、增长前景、收益潜力、竞争优势及未来盈利能力)以及其他财务和经营因素后确定。

2.4 交易对价的支付

根据各方达成的框架协议,交易对价将分三期以现金支付,即分别于全部先决条件满足后的3 日内、交割完成日后的3 日内及2009 年3 月31 日前,分别支付最终购买价的70%、20%和10%。

2.5 交割的先决条件

目标业务的交割应以下述先决条件获得满足或被豁免为前提:

(1) 目标业务的经营没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2) 联通红筹公司的股东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批准目标业务转让,并且其独立股东批准CDMA 终止协议之转让协议;

(3) 联通运营公司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批准目标业务转让;

(4) 本公司股东大会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批准目标业务转让,并且本公司非关联股东批准CDMA 终止协议;

(5) 电信H 股公司的股东大会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经营范围,并且其独立股东批准电信CDMA 租赁协议;及

(6) 本次交易和CDMA 资产转让已取得所有适用的中国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司法管辖区域的相关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审批、许可、备案和登记,且该等批准仍具有完全效力和约束力,并未被修订,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电信集团授权电信H 股公司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并授予电信集团CDMA 网络频率及电信网码号资源的使用权;

(7) 联通运营公司按照交割方案的要求,就目标业务转让履行了适用法律和/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文件所要求的必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或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8) 联通红筹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及电信H 股公司已就目标业务转让签署详细协议,并就过渡期安排签署协议;及

(9) 联通新时空、联通集团与电信集团之间的CDMA 资产转让同时开始交割。

各方应尽其合理努力,促使于 2008 年9 月30 日之前,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达成上述全部先决条件。如果上述全部先决条件未在2008 年12 月31日或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日期之前实现,则框架协议将自动终止(继续有效条款除外)。

2.6 交易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2.6.1 联通运营公司陈述和保证,除在交易文件中书面披露或已在账目中拨备事项外:

(1) 拥有经营目标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所必需的一切政府部门批准、许可或授权;

(2) 其签署及履行框架协议不会导致:

(a) 违反其公司内部组织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或违反公司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或

(b) 违反任何其为一方的重要合同、协议、许可或其他文据,或法庭、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颁布的命令、判决及法令。

(3) 合法拥有和经营CDMA 业务及相关资产,该等资产上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权利保留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等各种权利限制;

(4) 联通运营公司将在进一步签署的详细协议中,按照惯例及联通运营公司和电信H 股公司同意的方式,就目标业务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及其出售行为的有效性向电信H 股公司作出具体的陈述和保证。

2.6.2 联通红筹公司对于联通运营公司的上述陈述和保证作出保证。

2.6.3 电信H 股公司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 其签署及履行框架协议不会导致:

(a) 违反其公司内部组织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或违反公司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或

(b) 违反任何其为一方的重要合同、协议、许可或其他文据,或法庭、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颁布的命令、判决及法令。

(2) 拥有可动用的现金或贷款,将会以立即用可动用的款项提供所需的现金资源,以便于付款到期日支付购买价,并履行其在目

标业务转让下的其他义务;

电信H 股公司将在进一步签署的详细协议中,按照惯例及联通运营公司和电信H 股公司同意的方式就其购买目标业务的行为的有效性向联通红筹公司和联通运营公司作出具体的陈述和保证。

2.7 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2.7.1 交割前的特别约定

仅就联通运营公司出售的目标业务而言,联通运营公司承诺,除非交易文件另有约定或经电信H股公司同意(但由各方组成的联合工作组批准或认可的除外),在交割起始日前:

(1) 其对目标业务的经营和管理符合惯例,具体而言:(i) 不对目标业务的惯常经营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运营、营销、定价的惯例和政策)作出任何重大变更;

(ii)不对目标业务的惯常财务政策作出任何重大变更;(iii) 积极维护CDMA 业务的用户资源,以惯常的营销方式拓展用户资源;(iv) 确保维持目标业务的正常运营,保证向CDMA 业务用户提供符合惯常标准的服务;

(2) 不会就目标业务订立标的金额人民币2000 万元或以上的合同;

(3) 不会就目标业务进行人民币2000 万元或以上的投资;

(4) 不会进行人民币2000 万元或以上的目标业务处置(包括但不限

于转让、受让、出租、抵押或其他设定第三方权利的事项)行为;

(5) 不对与CDMA 业务相关人员及拟进入电信H 股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岗位、待遇做出重大调整;

(6) 于交割起始日,联通运营公司不存在欠付拟进入电信H 股公司员工薪酬福利、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7) 联通运营公司将根据电信H 股公司的合理要求,积极配合电信H 股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及目标业务的账实核对、资产清点。

2.7.2 交割

(1) 第一次付款日为交割起始日。于交割起始日,目标业务将被视为电信H 股公司合法拥有。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于交割起始日前,因目标业务的经营、管理引致的义务、责任由联通运营公司承担;自交割起始日起,因目标业务的经营、管理引致的义务、责任由电信H 股公司承担。

(2) 联通运营公司和电信H 股公司同意于交割起始日起60 日内,互相配合按照交割方案实质性地完成全部目标业务的交割(“交割完成日”)。

2.7.3 交割后的安排

鉴于交割后, 联通运营公司和电信H 股公司分别拥有若干CDMA/GSM 两网共用资产,为确保本次交易后双方各自的业务正常经营、用户服务不受影响,联通运营公司和电信H 股公司应按对等原则向对方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和服务保障,其中CDMA/GSM 共用IT 系统和CDMA/GSM 共用增值业务平台应对等使用至2009 年3月31 日。

2.7.4 联合工作组

各方将于框架协议签署后4 个工作日内成立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的职责是确保交易期间目标业务平稳运营和过渡。

2.7.5 人员安排

(1) 联通运营公司划分至电信H 股公司的人员总量按2007 年度联通红筹公司CDMA 服务收入占联通红筹公司总服务收入的比例确定,划分范围为2007 年12 月31 日在岗的合同制员工。与CDMA 业务直接相关的专业人员划分至电信H 股公司,其他为CDMA 业务发展提供支撑服务的综合管理、业务支撑等员工按一定比例划分至电信H 股公司,具体方案将在考虑相关企业目前业务在南北地域上的差异等因素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另行签署协议。离退、内退人员不纳入划分范围。

(2) 派遣制用工的使用由电信H 股公司按照CDMA 业务需要和联通运营公司实际从事CDMA 业务工作的派遣制用工情况与联通运营公司协商后的具体协议确定,通过与中介签订新的派遣协议,派遣到电信H 股公司,保持业务运营平稳过渡。

2.7.6 下一步工作安排

联通运营公司和电信H 股公司将于签署详细协议前共同开展对于目标业务的界面划分、尽职调查、账实核对及资产清查等后续工作,尽快开展对于相关清单(资产、负债、人员、重要合同等)的确认工作,并在详细协议签订前确认初步清单。联通运营公司和电信H 股公司特别确认,为稳定队伍、便于管理,将尽快确定进入电信H 股公司的人员名单。

三、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安排

3.1 转让CDMA 资产

根据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和电信集团于2008 年6 月2 日订立的《关于转让CDMA 资产的框架协议》,联通新时空向电信集团出售、电信集团向联通新时空收购联通新时空在交割起始日资产负债表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同时,联通集团将向电信集团出售其拥有的仅与CDMA 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将在资产转让详细协议中明确的与CDMA 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CDMA 资产转让的对价为662 亿元人民币。

CDMA 资产交易应与目标业务转让同时开始交割。

3.2 终止CDMA 租赁协议

鉴于由于本公司拟将CDMA 业务出售予电信H 股公司,同时联通新时空拟将CDMA 资产出售予电信集团,因此联通运营公司拟终止CDMA 租赁协议,并放弃行使CDMA 租赁协议项下的CDMA 网络购买选择权。

上述交易同时构成本公司和联通红筹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本公司和联通红筹公司一贯的关联交易决策机制,上述交易拟分两步进行:

3.2.1 本公司与联通集团和联通新时空签署关于终止CDMA租赁协议的协议,约定本公司将与联通新时空终止CDMA 租赁协议项下关于本公司向联通新时空承租CDMA 网络容量的安排,并放弃CDMA 租赁协议项下本公司拥有的CDMA 网络的购买选择权;此外,联通集团和联通新时空均不可撤销的同意本公司可将本公司在CDMA终止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予本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联通运营公司。

此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2.2 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签署关于上述协议的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本公司在上述终止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予联通运营公司。

此交易将构成联通红筹公司的关联交易。

3.2.3 本3.2 节所述的交易为目标业务转让协议之先决条件。如果第3.2.1条所述的交易无法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关联股东将放弃投票权)的批准或者第3.2.2 条所述的交易无法获得联通红筹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关联股东将放弃投票权)的批准,CDMA 业务出售将无法进行交割。

3.3 电信H 股公司向电信集团租赁CDMA 网络

为实现电信H 股公司对CDMA 业务的运营,在本次交易及转让CDMA 资产的交易(详见本公告第3.1 节)完成后,电信H 股公司将向电信集团承租CDMA 网络并签署相关租赁协议。

四、 本次交易有关的各方

4.1 电信H 股公司

电信H 股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于2002 年9 月10 日,并于2002 年11 月14 日、15 日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两地完成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电信H 股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80,932,368,321 元,其中电信集团持有其70.89%的股份。电信H 股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晓初。主要在中国从事固网电信和相关服务业务并向住宅和商用客户提供固网电信服务,包括本地、国内长途和国际长途话务服务、互联网和管理数据、专线以及其它相关服务。

4.2 联通红筹公司

联通红筹公司是于2000 年2 月8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资控股。联通红筹公司的股份于2000 年6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联通红筹公司美国托存股份于2000 年6 月21 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联通红筹公司是本公司通过联通BVI 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目前联通BVI 公司持有其71.18%的股份。

4.3 联通运营公司

联通运营公司是联通红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0 年4 月21 日,后于2000 年6 月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成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目前联通运营公司主要经营包括在31 省提供移动通信业务以及提供全国范围的国内、国际长途通信、数据及互联网等电信业务。联通运营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12 层,法定代表人为常小兵。联通运营公司目前在31 省独家经营CDMA 移动通信业务,并与17 个国家和地区的25 家运营商开通了CDMA 国际漫游业务。

五、 本次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5.1 根据本公司2007 年年报,于2007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的CDMA 移动用户总数达到4,192.7 万户,其中后付费用户数达到3,862.2 万户。2007 年CDMA 用户的MOU 和每一CDMA 用户的平均每月MOU 分别达到1,254.3亿分钟和263 分钟,且CDMA 服务的ARPU 为人民币58.1 元。截至2008年3 月31 日的三个月期间,每一CDMA 用户的平均每月MOU 为238.4 分钟且CDMA 服务的ARPU 为人民币53.3 元。

5.2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依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资料分析,本次交易的CDMA 业务的总资产截至2006 年和2007 年12 月31 日分别为人民币45.1亿元和人民币72.5 亿元。 本次交易的CDMA 业务的税前盈利于截至2006年和2007 年12 月31 日止的两个年度分别为人民币9.8 亿元和人民币8.7亿元。仅为本段之目的:(i) CDMA 业务的总资产中未计入联通运营公司和电信H 股公司有待进一步商定的某些CDMA 和GSM 共用基站的价值;及

(ii)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和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总资产和税盈利未被计入。

六、 本次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6.1 本次交易所得对价的用途

本次交易出售CDMA 业务的所得款项净额预期将用于以下用途:

(1) 进一步开发GSM 业务以扩展GSM 网络的覆盖范围,并改善客户服务质素,以及本公司在未来获得经营3G 业务许可时引入和实施3G 技术和相关业务;

(2) 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负债,以降低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成本;

(3) 为公司补充营运资金或用于其他的一般公司用途。

在本公告之日,对上述可能用途尚未确定特定的资金划拨。以上所得款项用途可能根据本公司不断演变的业务需求和状况以及管理层要求而变更。如果本公司业务计划的任何部分有所变更或不能按计划进行,董事会将审慎评估当时情况并可能重新分配所得款项并/或将款项存作短期存款和/或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所有决定的目的均为为本公司及公司股东获得最佳利益。如果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并未立即用于以上所述的用途,则将作为存款存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或作为其它资金用途持有。

6.2 本次交易的财务效果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预期本公司将实现估计为人民币393 亿元的税前和未经资产净值调整前的收益。该估计收益将按CDMA 业务出售对价减去CDMA 业务于2007 年12 月31 日的结余资产净值确认。CDMA 业务的结余资产净值按CDMA 业务的总资产减去CDMA 业务于2007 年12 月31 日的总负债计算,再于交割完成日根据买卖双方的协商进行调整。

由于CDMA 业务出售将会产生税款、依照本公告第2.3 节所载机制对对价可能作出调整、CDMA 业务的资产净值自2007 年12 月31 日至交割完成日期间发生变化、以及CDMA 业务的界面划分将由联通红筹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和电信H股公司在关于CDMA业务转让的框架协议签署后和交割完成日前确定,所以,预期在联通运营公司的损益表中确认的收益可能和上文披露的估计收益不同。

6.3 本次交易的益处

(1) 本公司在中国提供多样化的电信和相关服务,包括GSM 和CDMA 移动通信业务。随着GSM 和CDMA 业务的快速发展和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同时运营不同技术的两个网络已变得日益复杂和充满挑战。随着业务的发展,无论GSM 业务还是CDMA 业务均对本公司的财务和管理资源提出了越来越多的需求。

(2) 2008 年5 月2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就电信业深化体制改革发布《关于深化中国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主要目的在于创建三家在固网和移动业务方面拥有全业务经营能力的市场竞争主体。该项联合公告鼓励中国电信收购联通CDMA 网(包括资产和用户)。该项联合公告为本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有利的环境,为本公司考虑资源的重新配置和集中力量开发更好的通信服务产品提供了条件。

(3) 近年来,本公司的GSM 业务已成为对本公司财务和营运做出最大贡献的业务。

为减少经营和管理的复杂性,集中资源发展GSM 业务,专注于本公司GSM 业务和相关品牌的发展,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提高投资回报,建议出售本公司的CDMA 业务。本次交易将更好地将本公司的财务和营运资源集中用于发展本公司的GSM 业务以及日后发展的3G 服务。

(4) 本公司将寻求实现与中国网通的合并,成为全业务综合电信运营商,增强规模和实力。CDMA 业务的出售,将使合并后的新联通的业务发展更为均衡,提高长期竞争能力,实现更为清晰的战略目标。

(5) 本公司董事相信,出售目标业务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 其他相关事项

7.1 在本次交易各方对本次交易达成进一步共识并签署相关详细协议文本,以及本公告3.2 节所述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安排之交易协议草拟完毕后,本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审议,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审议。

7.2 《关于深化中国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中涉及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合并事项,系与本次交易独立进行的交易。有关该合并事项的详情,请审阅本公司另行发出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 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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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07: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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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9: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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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7: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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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10: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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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2: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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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2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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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11: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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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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