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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8号文件” 相关条款规定,中国对进口芯片征收17% 的关税,而中国国内芯片制造商在缴纳该税种后,税负达到6%实行即征即退,而后这一数字被降至3%.而这一政策一直为美方诟病,并以“违反WTO原则”为由多次向中国抗议。 |
中美关于半导体退税政策磋商和解
今年3月,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4月,中美双方在日内瓦举行磋商。随后中美双方又多次在举行了磋商,并于7月2日就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主要内容有三点:
一是中方将于2004年11月1日前修改有关规定,调整国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取消“即征即退”的规定,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二是谅解备忘录签署前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及产品可继续执行“即征即退”政策直至2005年4月1日;
三是中方将于2004年9月1日前宣布取消国内设计国外加工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实际上18号文件中提到的退税条件是以税负来进行考察的。而从一般的企业利润来看,税负很难达到18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退税的3%,并没有构成对任何进口产品的歧视。
原退税政策不再适应
作为国内芯片企业的保护伞,“18号文件”并没有给国内企业带来多少实惠。 实际上在税负达6%退税这一层面,目前国内没有一家企业申请此项政策优惠;而即便是在3%这一层面,享受到退税的企业也并不多。
同时某国内芯片企业人士认为: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一直以出口为导向,也就是说,只有当企业产品出口额超过其销售总额的50% 时,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这造成了许多“出口”产品的很大一部分又往往会重新进口到国内。<全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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