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手机普及的迅速程度始手机厂商都始料未及的。在感受到了消费者对拍照手机的巨大需求以后,厂商开始逐渐强化拍照和摄像功能的宣传。在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的功能宣传中,拍照是最最热门的诉求,一时间“鹰眼”“偷拍王”的称号都给用上了,甚至有媒体组织最适合偷拍的手机评选。
如果说“2004年是拍照手机年”还不如称之为“手机偷拍年”,随着可拍照手机的迅速普及,偷拍照片、窃取商业机密等问题层出不穷。也许有一天你打开某各网站,上面会悬挂着你或者你朋友遭遇偷拍的照片,甚至是隐私部位曝光的画面。
手机偷拍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偷拍问题,它更是一个绝不亚于911和SRAS的社会问题,它给公众带来了心里恐慌。当发现周围的人被偷窥、偷拍,也许你的心理就总会在想下一个目标会不会就是你!因此,很多人就会处在害怕和不安的焦虑恐慌之中,无论走到哪里,总是怀疑有人想偷拍。一旦导致公众的恐慌,不是几个心理医生和补救的法律条文能解决的,就像SRAS的阴影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从咱们的心理抚平的。
虽然说现在的科技很发达,被用来进行过偷拍的工具很多,也有很多反对立法限制手机拍照的卫道者用这个理由来强辩。虽然录音笔、照相机和摄像机都经常被当作恶意侵犯他人隐私的工具,但是他们的从来没有拍照手机这么普及;没有用手机来偷拍这么方便;没有手机这么隐蔽过。手机已经给那部分人带来了随时随地偷拍的便利!
诚然,我们不该把拍照手机当成洪水猛兽,或者是封关锁国来限制新技术的发展。我们不拒绝新技术,但是我们更应该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加强道德约束,从而把高科技带来的负面效应减少到最低程度。
据报道,南京的浴室、试衣房、商场、游泳馆、科研院所等九大场所已经联合对拍照手机说“不”。韩国当局也做出硬性规定,明年上市的新型可拍照手机,必须设置拍照时足以让周围人都听到拍照声音的新功能。
科技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发挥科技好的方面,同时避免其弊端。科技发明本身是为人服务的,我们要享受科技的成果,但是我们不能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在有些人利用科学技术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调整,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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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立法明确规范隐私权。我们一直在大谈隐私权,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法律对隐私权做明确规定。在草拟《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对偷拍他人隐私予以处罚,隐私的权利范围不清,必将引起争议,也给某些人“出入”此条规定给了合法的理由。否则,人们更多的依据是肖像权来解决这个问题。肖像权的法律救济主要是民事方法,在目前情况下对打击利用手机偷拍力度是不够的,应该上升到运用行政手段。草拟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必要立法打击偷拍,但如果不在民事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范围,就会这条法律规范的效力失色不少。
其次还要处理好偷拍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偷拍一样也可以合法。受害妇女用手机偷拍的关于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照片,已经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偷拍照片作为证据登上了法庭大雅之堂。按照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的前提下,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就不是“非法证据”。前面讲的受害妇女的偷拍行为就是合法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行为。还有社会中不少的新闻单位的偷拍,也必须在法律上为其留下空间。
再次还要解决好禁止偷拍的场所问题。可拍照手机销路一直很好,说明市场需要这种产品。绝大部分消费者购买这种手机,并不是为了偷拍。如果不只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限制,肆意扩大范围必将扼杀这个市场。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5月通过的一项《反视频偷窥法案》,规定规定:“禁止利用可拍照手机等高科技产品随意拍照,禁止利用微型设备在更衣室、卧室或者其它涉及个人隐私的地方秘密拍摄任何图片”。所以我们应该限定在一定的场所,比如澡堂、美容场所等等。
科技的发展,带来新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借助科技来解决。对可拍照手机带来的社会问题,光有立法是不行的,还必须依靠手机生产厂商运用科技手段在可拍照手机上进行一些限制,为打击偷拍行为给予支持。比如厂商强制性在拍照时增添上“咔嚓”声,拍摄的照片能够在手机上留下必要的标识以避免毁灭证据等等。这些对打击利用可拍照手机偷拍行为将非常有帮助。[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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