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手机的拍照功能给我们带来了不少方便,即使是在一些旅游景点也能看到手持拍照手机的照相的朋友。拍照手机的兴起不但冲击了手机行业和数码相机行业,它也正在影响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人遭遇了被偷拍烦恼,特别是女性朋友身体的某些部位,更是偷拍者的重点。偷拍之风愈演愈烈,拿手机偷拍别人隐私被发现的事件经常见诸于报端,发现得及时得还好,还有多少偷拍我们没有发现呢?甚至是在一些网站上,经常有人把自己偷拍得镜头拿出来炫耀。

  在一些高科技和需要对外保密得场所,已经明令禁止了携带拍照手机。拍照手机得发展势头越来越猛,高端产品甚至已经发展到了300万像素和3倍光学变焦,足以与一般家用数码相机媲美,甚至有手机打出了“偷拍王”的旗号。面对越来越多得偷拍镜头,我们的隐私还要不要保护?

 “该不该立法限制手机偷拍?”这就是我们本期讨论的话题。《网易科技报道》把这份判断的权利和选择的自由交给8000万中国网民,请大家一起来讨论《该不该立法限制手机偷拍?》!

偷拍成灾 女士"春光照"网上流传

网易科技报道 刘 阳/文

  拍照手机普及的迅速程度始手机厂商都始料未及的。在感受到了消费者对拍照手机的巨大需求以后,厂商开始逐渐强化拍照和摄像功能的宣传。在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的功能宣传中,拍照是最最热门的诉求,一时间“鹰眼”“偷拍王”的称号都给用上了,甚至有媒体组织最适合偷拍的手机评选。

  如果说“2004年是拍照手机年”还不如称之为“手机偷拍年”,随着可拍照手机的迅速普及,偷拍照片、窃取商业机密等问题层出不穷。也许有一天你打开某各网站,上面会悬挂着你或者你朋友遭遇偷拍的照片,甚至是隐私部位曝光的画面。

  手机偷拍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偷拍问题,它更是一个绝不亚于911和SRAS的社会问题,它给公众带来了心里恐慌。当发现周围的人被偷窥、偷拍,也许你的心理就总会在想下一个目标会不会就是你!因此,很多人就会处在害怕和不安的焦虑恐慌之中,无论走到哪里,总是怀疑有人想偷拍。一旦导致公众的恐慌,不是几个心理医生和补救的法律条文能解决的,就像SRAS的阴影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从咱们的心理抚平的。

  虽然说现在的科技很发达,被用来进行过偷拍的工具很多,也有很多反对立法限制手机拍照的卫道者用这个理由来强辩。虽然录音笔、照相机和摄像机都经常被当作恶意侵犯他人隐私的工具,但是他们的从来没有拍照手机这么普及;没有用手机来偷拍这么方便;没有手机这么隐蔽过。手机已经给那部分人带来了随时随地偷拍的便利!

  诚然,我们不该把拍照手机当成洪水猛兽,或者是封关锁国来限制新技术的发展。我们不拒绝新技术,但是我们更应该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加强道德约束,从而把高科技带来的负面效应减少到最低程度。

  据报道,南京的浴室、试衣房、商场、游泳馆、科研院所等九大场所已经联合对拍照手机说“不”。韩国当局也做出硬性规定,明年上市的新型可拍照手机,必须设置拍照时足以让周围人都听到拍照声音的新功能。

  科技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发挥科技好的方面,同时避免其弊端。科技发明本身是为人服务的,我们要享受科技的成果,但是我们不能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在有些人利用科学技术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调整,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阅读全文]

  首先立法明确规范隐私权。我们一直在大谈隐私权,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法律对隐私权做明确规定。在草拟《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对偷拍他人隐私予以处罚,隐私的权利范围不清,必将引起争议,也给某些人“出入”此条规定给了合法的理由。否则,人们更多的依据是肖像权来解决这个问题。肖像权的法律救济主要是民事方法,在目前情况下对打击利用手机偷拍力度是不够的,应该上升到运用行政手段。草拟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必要立法打击偷拍,但如果不在民事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范围,就会这条法律规范的效力失色不少。

  其次还要处理好偷拍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偷拍一样也可以合法。受害妇女用手机偷拍的关于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照片,已经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偷拍照片作为证据登上了法庭大雅之堂。按照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的前提下,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就不是“非法证据”。前面讲的受害妇女的偷拍行为就是合法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行为。还有社会中不少的新闻单位的偷拍,也必须在法律上为其留下空间。

  再次还要解决好禁止偷拍的场所问题。可拍照手机销路一直很好,说明市场需要这种产品。绝大部分消费者购买这种手机,并不是为了偷拍。如果不只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限制,肆意扩大范围必将扼杀这个市场。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5月通过的一项《反视频偷窥法案》,规定规定:“禁止利用可拍照手机等高科技产品随意拍照,禁止利用微型设备在更衣室、卧室或者其它涉及个人隐私的地方秘密拍摄任何图片”。所以我们应该限定在一定的场所,比如澡堂、美容场所等等。

  科技的发展,带来新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借助科技来解决。对可拍照手机带来的社会问题,光有立法是不行的,还必须依靠手机生产厂商运用科技手段在可拍照手机上进行一些限制,为打击偷拍行为给予支持。比如厂商强制性在拍照时增添上“咔嚓”声,拍摄的照片能够在手机上留下必要的标识以避免毁灭证据等等。这些对打击利用可拍照手机偷拍行为将非常有帮助。[阅读全文]

互联网上流传的手机偷拍图片

  据报道,广州市民龙先生上网时,无意中进入了一个偷拍网站,赫然发现一张局部“春光照”中,女郎的衣着极似自己的女朋友!

  记者接到龙先生电话举报后立即上网搜寻,果然在多个网站发现大批以手机偷拍得来的女性胸部、臀部、腿部的照片,还标注有“广州街头”、“广州偷拍”等字样。照片分辨率不高,很容易就能辨认出是手机偷拍的。

  据记者观察,网上流传的被偷拍的照片,主角大多是衣着性感的女性,不少女士更是穿着低胸、宽身的上衣,以至偷拍者有机可乘。记者在一个叫做“男××”的网站看到众多来自各地的偷拍照片,包括广州、深圳、北京、台湾等地。用鼠标点击进入“广州”,多张相当暴露的偷拍照片赫然弹了出来,大部分都是女性胸部大特写。从背景看,多数照片是在一些广场上近距离偷拍的,还有在公交车上偷拍的背部照片,甚至有在街头提款机前被偷拍的。[阅读全文]

该不该立法限制手机拍照?

应该立法保护公民隐私;
不该限制使用者的自由;
无所谓,不介意被偷拍;
不便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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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使用拍照手机吗?

已经再使用拍照手机;
正打算购买拍照手机;
不需要;
还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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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兰妮遭偷拍 LG手机意外得宣传窃喜

拍照手机制造偷拍狂 厂商炫耀偷拍技术

拍照手机入侵隐私"偷拍"行为激起公愤

独家:距离立法禁止可拍照手机还有多远?

深圳拟处罚手机偷拍者 保护公民隐私权

拍照手机引讨论:该不该给偷拍者定罪

拍照手机=隐私暴露?手机拍摄越来越隐蔽

担心机密流失 国企业客户封杀拍照手机

支持立法方限制偷拍观点:

反对立法限制偷拍方观点:

  1.手机拍照很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

  2.手机拍照容易被对手窃取商业秘密,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

  3.偷拍的最主要对象是女性,其中又以隐私部位被偷拍为主,违反社会道德,触犯有关法律条文。

  4.很多偷拍的照片被公布在互联网上,给受害者的身心带来严重的伤害,对其和家人生活带来不便;

  5.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偷拍行为的惩处不够!

  1.手机拍照可以让消费者享受抓拍的乐趣;

  2.规定不得携带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进入浴池或游泳池等场所,是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的权利;

  3.手机具有拍照功能是技术的进步,限制使用拍照功能是社会的倒退;

  4.分享手机拍照的内容是互联网共享精神的体现;

  5.已经有了《刑法》和《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保护公民隐私的条款,不需要专门的针对性法规。

韩国做出硬性规定 手机拍照时必须发出声响

  随着可拍照手机的迅速普及,偷拍照片、窃取商业机密等问题层出不穷。因此,韩国当局新近做出硬性规定,明年上市的新型可拍照手机,必须设置拍照时足以让周围人都听到拍照声音的新功能。

  据韩国信息通信部官员透露,明年上市的新型可拍照手机,在拍照瞬间必须发出音量超过65分贝的声音。有关手机的拍照信号音的类型,手机生产商可以自行选择。[阅读全文]

香港特区加重处罚手机偷拍 最高可判入狱七年

   据新华社香港2月26日电 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拍照功能进行偷拍,香港警方日前接获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入狱7年。[阅读全文]

美议员提出对手机偷拍个人隐私者课刑的法案

  美国一些国会议员已经提出法案,法案将手机偷拍和其他视频技术的非法使用定为一种联邦刑事犯罪,偷拍者可被处以一年监禁。[阅读全文]

我国手机偷拍带有色情成分 最高可判5年

  法律专家指出,如果手机偷拍照片带有色情成分,比如针对特定部位的偷拍,或者在游泳池、浴室等特定场所的偷拍,是流氓行为,公安部门可以介入,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阅读全文]深圳提出加大手机偷拍惩处力度 [阅读全文]

1、在公共场合“偷拍”是否违法? 在公共场合偷拍他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侵权行为。因为人自身有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等等很多的人格权,偷拍侵害的实际上是属于身体权和人格权的一部分。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是没有权利渊源的。但是一般被侵权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这个行为实质上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构成对妇女群体整体上的威胁,所以这是一个社会管理的问题,因此更多的就是行政法方面的问题,公权力要介入这一事情。

2、如果将偷拍的照片在网上公开,是否侵犯了被拍摄人的权利? 偷拍是违法侵权的一个行为,那么如果再把这个偷拍的照片在网上发表,我认为应当是一个严重的侵权行为,就构成犯罪。

3、一旦遭受“偷拍”侵害,该如何维权?如果被偷拍时当场发现了,可以马上制止并令其消除,然后还要赔礼道歉,扭送公安机关。如果选择法律维权,被侵害人的诉讼对象,既包括偷拍者和上网公布者,也包括发布照片得网站也承担连带责任。

4、是否应制定法律法规,限定“偷拍者”的行为?对于限定偷拍需要立法,但是如果仅仅在偷拍上,意义不大。更严重的就是说偷拍以后如何处理,包括储存、复制和传播。我觉得这种情形大部分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范围,这是对隐私权的高度的尊重和有效的保护,也是立法意识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关注。 [阅读全文]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有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刑法》第237条规定了侮辱妇女罪,246条规定了侮辱罪,最高可以判5年。[阅读全文]

编后

策划制作:刘阳 电话:010-85180163-8215

  纯粹的追求感官刺激实际上是种病态,是心理的障碍,应及时找心理医生治疗。

  如何尊重他人,如何强化社会公德,从法律的角度,法律底线来维护必要的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这是唤醒我们民族道德的很重要的问题。隐私权的问题要引起社会、国家以及立法者包括全民族的足够重视。国家的发展必须要有法律的保证,立法的速度和社会的发展要跟上。

  如果这样无休止的任偷拍发展下去,下一个被偷拍曝光的也许就是你和你的她(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