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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四大争议焦点------------ |
“过劳死”能否成为法律概念?
“过劳死”的提法既没有法律定义,也没有劳动卫生科学上的界定,因为,第一,致死的因素很多,“过劳”只是原因之一,不是惟一的,“过劳”不一定就死,因“过劳”而致死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 “过劳死”责任由谁承担?
观点一:并不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就不能判案,只能墨守成规。我认为只要有一种原因是用人单位造成的,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警示那些用人单位,一味强调多因因果关系法官就没法审判了。
观点二:造成工伤,用人单位不一定有过错。《劳动法》立法时是否有这样一种立法取向,就是单位承担的工伤责任可能是一种补偿责任而不一定是赔偿责任。如果是赔偿责任,单位肯定侵权了。这个案子如果认为是“过劳死”,用人单位肯定构成侵害死者生命权,那么赔偿数额就不会少。
“过劳死”是否算工伤?
《劳动法》对工伤的认定主要有四个因素,一是完成工作任务或执行公务造成的;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三是从事与本单位或本职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工作;四是从事有利于国家和社会活动造成的,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死亡是由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比如酗酒、自杀、自身疾病造成的,由于与工作不具有因果关系,很难认定为工伤。至于死在家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关文章: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思考)
“过劳死”有无精神损害赔偿?
我个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该给,但不仅要考虑数额,还要考虑赔偿范围。死者已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了,在侵害生命权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应限制在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除此之外不应赔偿。在近亲属缺未情况下,如果与死者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人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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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是IT界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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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立信中国总裁杨迈猝死 可能因工作强度过大
54岁的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总裁杨迈)JanMalm)于4月8日晚,由于心脏骤停在京突然辞世。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有着到健身房锻炼习惯的杨迈不得不几次将固定的健身计划延后。在上海出席厦新电子与爱立信移动平台公司的一项商务协议后,于傍晚回到北京的杨迈决定,利用当晚的闲暇时间去做健身。当杨迈在健身房的跑步机上跑步时,连日超负荷的工作让他的心脏已不能承受如此剧烈的运动,于是悲剧发生了。 [详情]
延伸阅读:杨迈之死:"生命不能承受之重"CEO版
过劳死——IT界杀手
有数据显示:白领体检89%有身体异常
来自“高科技行业医疗健康配套服务论坛”的数字表明,在接受体检的12万名体检者中有85%属于白领阶层,他们中89%的人被查出有异常项目,其中亚健康状态占69.53%,高血脂占27.89%,脂肪肝占26.61%,高血压占14.47%,而且上述疾病主要分布在35岁到50岁这一年龄组。 [详情]
京城媒体记者健康调查显:记者健康比例不足3% 六成记者没有正常体检,胃病已成为职业通病。慈济健康体检中心最新一项针对京城媒体从业人员的体检结果表明,媒体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甚忧。由于超长时间工作,睡眠严重不足,生活没有规律,体育锻炼过少,膳食结构不合理,尤其是精神压力过大,使记者比普通人群提前整整十年进入亚健康状态。 [详情]
-------------邻国如何看待员工过劳死-------------
日本过劳死频频
政府表示企业应负主要责任
针对日本国内的“过劳死”以及因工作时间过长自杀率升高的现象,日本厚生劳动省于周三(18日)做出决定,将会考虑修改现行的《劳工安全健康法》,修改之后的劳动法将会强制日本国内的各家公司让他们每个月加班时间超过100小时的员工前往医院接受全面的身体和心理检查。
日本厚生劳动省表示,对于各家公司来说,它们应该尊重自己员工的健康权,如果他们的员工因过度劳累而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各家公司将要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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