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DoNews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状告酷溜网Ku6(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原告要求酷溜网Ku6(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支付律师费5万元。
原告诉称,其为电影作品《赤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人,酷溜网Ku6(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醋溜网提供电影作品《赤壁》的网络传播。
原告认为,被告公然不经许可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且其侵权行为发生在电影公映期间,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