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近年来涉及网络侵权的知名案例
1. 2004年 正东唱片诉世纪悦博案
原告正东唱片公司以被告世纪悦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拥有版权的35首歌曲的下载服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被告辩称自己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而不是下载服务,用户点击链接后,是到其他网站下载涉案歌曲的。
法庭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所提供的虽是链接服务,但该链接服务是人工选择、编排、整理的结果,而非计算机的自动链接服务,故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2. 2005年 步升诉百度案
国内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被判侵权的案例。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步升”)称,被告百度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下载服务,向公众传播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首歌曲,严重侵犯了其权益。被告百度公司称自己作为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仅是搜索引擎服务,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百度提供的服务已经超出了搜索的范围,提供的是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决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34首侵权歌曲的访问链接,并赔偿原告6.8万元。
3. 2006年 步升诉飞行网:内地首例P2P技术侵权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诉北京飞行网(Kuro)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决结果:飞行网和其服务维护商舶盛舫安信息技术公司连带赔偿步升公司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这是中国内地首例判决利用P2P(点对点)技术侵权的案件。
4. 2007年 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中国案
华纳、环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诉称,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的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及相关链接服务,且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
雅虎中国则表示,涉案的试听和下载的歌曲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自己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仅是涉案歌曲的搜索和链接服务,并非歌曲的试听和下载服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删除有关搜索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余元。
中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制进程
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把“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2005年7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在应普通网络用户的要求、自动服务并未对服务内容进行改动的情况下,网络信息服务商将获得免除责任的机会。著作权人发现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可向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服务商应立即中止链接,删除侵权内容。否则,信息产业部或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可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除构成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网站转载其他媒体刊登的作品,不仅要支付报酬,同时要征得著作权本人的同意;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其他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中国由此正式加入这两个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