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3家企业使用盗版软件被法院认定侵权

2007-07-19 15:57:18 来源: 新华社(北京)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   厦门市中级法院认为,作为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商业软件,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月19日电(记者李慧颖)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3起盗版软件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3家购买并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用户构成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在福建泉州一家石材设计公司担任设计绘图员的邬剑,自2003年起从客户电脑中复制正版石材设计软件,并寻找“黑客”帮助破解密码,然后非法进行复制,低价贩卖给多家石材企业。据调查,从2004年至2005年间,邬剑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4.85万元。今年初,邬剑因盗版被厦门市中院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24万余元。

邬剑盗版的系列软件属于日本CREA株式会社所有,由厦门雅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国内独家授权销售。雅创公司起诉邬剑未经许可,破解软件密码,复制并发行,侵犯雅创公司的权益。雅创公司提起民事索赔的起诉后,邬剑主动认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邬剑赔偿雅创公司18万元。

随即,雅创公司又将3家从邬剑手中购买并使用盗版软件的石材企业告上了法庭,认为这3家石材企业购买了原告具有专有权益的软件的侵权复制品,安装并商业性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财产及声誉损失。

厦门市中级法院认为,作为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商业软件,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判决这3家企业各赔偿原告雅创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记者李慧颖)胡涛

本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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