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狩猎野生动物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七)项明确将“为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划入特许猎捕范围;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林业局将确保狩猎对野外资源不造成损害:对每年用于国际狩猎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都要组织专门的科学评估和论证,要求国际狩猎的物种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并且每种野生动物年狩猎数量是根据野生动物自然死亡率和调控野生种群的需要,还必须严格遵循“打公不打母、打老不打幼”的国际惯例要求,确保其对野外资源不造成损害。
2006年8月11日上午10时,国家林业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司副司长王伟介绍中国首次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的情况,并答记者问。
8月11日上午,国家林业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开展国际狩猎和举行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试点性拍卖的有关情况。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司副司长王伟说,本次拍卖的野生动物额度,共有14种289头(只)。
王伟说,这次拍卖是我国国际狩猎经过20多年探索发展,依照《行政许可法》,改革以往计划分配狩猎指标和“一事一批”审批方式,推进阳光审批,更好地服务于保护事业,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采取的又一规范化管理措施。
据介绍,我国国际狩猎活动始于1985年,其目的是统筹生态保护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逐步建立起保护与利用相互促进的和谐发展机制。20多年来,各级林业部门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改革,初步建立起限定狩猎区域、严控狩猎物种和数量、提升资源利用效益、合理分配狩猎收益、促进社区共管的管理框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严格依法限定国际狩猎场所。
所有国际狩猎场所的确定,均须进行资源本底调查,成立经营管理队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完善服务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的认可。到目前,我国经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国际狩猎场所共25处,均开展了资源本底调查,制定了资源监测、巡护、导猎、安全等工作制度。
二是对狩猎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实行科学评估制度。
对每年用于国际狩猎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都要组织专门的科学评估和论证,要求国际狩猎的物种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并且每种野生动物年狩猎数量是根据野生动物自然死亡率和调控野生种群的需要,还必须严格遵循“打公不打母、打老不打幼”的国际惯例要求,确保其对野外资源不造成损害。现阶段,我国开展国际狩猎的野生动物主要有14种,年国际狩猎野生动物数量由最初的3头(只)逐步增长到2005年的123头(只),所猎野生动物个体均为年老的雄性个体,对缓解局部区域野生动物的食物压力,尤其是缓解年幼个体的食物压力,具有积极的生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