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百度“恐吓”博客?
沈阳
知名博客沈阳昨夜给网易发来邮件,称“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百度恐吓”他,称百度曾给他发过律师函件,函件表明“在博客中提到的有关广告片的言论与事实完全不符”,因此要求“请立即联络转载您博客内容的网站尽快删除该文”、“向百度及已经转载的网站(包括新浪、博客中国及和讯网等)发出澄清声明,消除不利影响”、“在48小时内收到您的积极答复,否则,百度公司保留追究您法律责任的权利”。
很简单,blogger写的博客与百度公司有冲突。
以下为两封信函:
百度公司法律部的来函
From: victorliang@baidu.com
Sent: Tuesday, August 09, 2005 7:42 PM
Subject: 百度函件
沈阳先生:
最近,百度公司注意到在您的博客关于百度纳斯达克上市宣传片的言论,在此,百度公司郑重申明如下:
百度公司内部拥有规范、严格透明的采购流程,为百度公司提供服务的所有广告公司均经过严格的竞标遴选,所提供服务和流程符合百度的质量和程序要求。
因此,您在博客中提到的有关广告片的言论与事实完全不符。
鉴于您的博客已经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并已经对百度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危害,造成不利的负面影响。
为此,我们提请您:
第一、请立即联络转载您博客内容的网站尽快删除该文;
第二、向百度及已经转载的网站(包括新浪、博客中国及和讯网等)发出澄清声明,消除不利影响。
第三、我们希望在48小时内收到您的积极答复,否则,百度公司保留追究您法律责任的权利。
百度公司法律部
2005年8月9日
沈阳的回复:
百度函件的漏洞
1、没有指出本人博客那一篇文章(至少讲出标题、出处)。这是最起码法律函件要素。
2、没有指出“有关广告片的言论与事实完全不符”准确之处。
3、本人的博客文章是无商业目的的,并无限制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如何“对百度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危害,造成不利的负面影响”必须给出正确说明。
4、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转载本人博客内容,从第1点己让笔者觉得无从做到“第一、请立即联络转载您博客内容的网站尽快删除该文;”
5、“第二、向百度及已经转载的网站(包括新浪、博客中国及和讯网等)发出澄清声明,消除不利影响。”本人只是一个自然人,可以依据合理事实要求作出修改、更正,但是在现阶段,以此《百度公司法律部的来函》口气,没有必要发出任何澄清《声明》。
6、本人收到百度公司法律部的来函之后30分钟内,己征求本人私人法律顾问于国富律师意见。
本人态度
1、请百度公司法律部以严谨法律态度,再写一个函,转交本人私人法律顾问于国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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